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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2014版)

      公安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第123号令,而最新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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